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长春中医学院,是吉林省的重点高校,也是吉林省唯一一所以中医药学科为主,医、理、工、管、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、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广泛社会声誉的省属重点大学。学校占地面积57.1万平方米,建筑面积39.5万平方米,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.80亿元。
学历证书颁发
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,成绩合格,符合毕业条件,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;专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,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(高职)毕业证书。
学位授予
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,经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
中医学、针灸推拿学、临床医学、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。
中药学、药学、药物制剂、康复治疗学、护理学、药事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。
制药工程、生物制药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。
公共事业管理、市场营销、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。
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。
录取说明
第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
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,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(含)。其他专业语种不限。
第二条 男女生招收比例
学校在招收男女生比例方面不做任何要求。
第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
严格执行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。此外,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、药学类、护理学、针灸推拿学、中西医临床医学、临床医学专业。如果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,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,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,根据护理学专业就业特点,建议男生身高应在1.68米以上,女生身高应在1.58米以上。
第四条 为贯彻“以人为本”的教育理念,学校给予部分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机会,新生入学后可依照当年执行的《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》进行申请。
第五条 录取规则
1.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“阳光工程”,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,德智体全面考核,综合评价,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2.调档比例。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下达的各批、各类招生计划的120%以内,各省(市、区)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线上生源情况而定。
3.院校志愿。在实行“平行志愿”投档的省(市、区),按“分数优先,遵循志愿”的原则录取;在实行“非平行志愿”投档的省(市、区),采取“遵循志愿,总分优先”的录取原则,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学生,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,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。
4.专业级差。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(除内蒙古自治区外),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,第一、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,第二、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,其它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。
5.优先级别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,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。授予医学、理学、工学学位的专业优先录取“数学”成绩高者,再相同,依次为“理综/文综”、“语文”、“外语”成绩高者;授予管理学学位的专业优先录取“语文”成绩高者,再相同,依次为“理综/文综”、“数学”、“外语”成绩高者;授予文学学位的专业优先录取“外语”成绩高者,再相同,依次为语文、“理综/文综”、“数学”成绩高者。
6.退档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,若服从专业调剂,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,若不服从专业调剂,作退档处理。
7.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,实行“招生计划1: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”的录取规则,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8.江苏省在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时,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,按照“先分数后等级”的办法排队,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,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。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级,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需达到C级。
9.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,可按所在省(区、市)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,学校在录取时,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。
10.对内地新疆高中班、少数民族预科班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,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。